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有就业愿望并已办理登记失业的本市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后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时间上为毕业当年的7月始至次年6月止。
2.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优待)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注:自2013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04元,今后若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再按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期限
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给予临时生活补贴。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自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之日的次月起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资金来源
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按申请人户籍地,由所属的区(县)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请程序
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应由本人持下列材料(一式3份),逐级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一)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附件8-1);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三)困难家庭的证明材料:
1.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2.属“特困优待家庭”的,需提供市、区(县)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复印件;
3.属“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4.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家庭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证明;
5.属“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四)毕业生本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
六、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汕头市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上出具初审意见,交由申请人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第1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从第2月起逐月根据申请人提交《就(失)业状况证明书》(附件8-2)情况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七、其他事项
(一)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优惠。自补贴期限的第3月起,须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告上一个月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或实现就业情况,凭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的《就(失)业状况证明书》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接续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手续。高校毕业生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就(失)业状况证明书》的,当月补贴不予发放。
(二)补贴的终止。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如有以下情况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即行停止对其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1.已实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生活补贴发放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高校毕业生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登记享受临时生活补贴内容